按期交纳党费,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,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,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,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。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、改进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,按照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》,现提出如下办法:
一、党费收缴
(一)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(二)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(三)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,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,按0.5%收取党费。
(四)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。
(五)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(六)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二、党费管理
(一)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,每月按时上交党费。
(二)党费由党支部统一收齐,于每季度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。
(三)党费上缴银行时,应填写三联单,直接到银行交款。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党委组织部,开具收据并贴在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》背面。
(四)党支部统计《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》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
(五)党费应存入指定银行。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
(六)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,严格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三、党费使用
(一)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节余的原则。
(二)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。按照中组部的规定,其具体使用范围是:1、培训党员;2、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;3、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;4、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(三)对上级党委下拨的党费要做到专款专用。
(四)要严格执行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,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。
(五)对违反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,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