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处公章管理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,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,有权拒绝并向基建处负责人汇报。本人不得擅自用印,违者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。
2、使用公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。登记的项目包括:用印日期、发往单位、文件标题、印数、用印经办人、批准人。在用印时要审阅,了解用印内容,核实、清点用印数量。盖章时要规范,使盖出的印章端正、清晰、美观,印章不能歪斜或颠倒,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“骑年压月”。
3、公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,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,须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,并派人监印。
4、基建处负责人对处公章负有监管责任。平时印章随用随锁,确保印章存放安全。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基建处负责人报告。